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公布 五大变化

日期:2020-11-13

近日,农业部正式公布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来自《招商证券》的评论认为:品种审定是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关键的一环,对种子企业的研发、品种推广有着重要的影响,现行的品种审定办法已实施了十余年(2001年发布、2007年修订),部分条款已不适合目前的种子市场情况,甚至有些条款成为种子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阻力,此次全面更新来得非常及时,非常必要,也是近期种业相关政策出台的延续。
        新版《办法》的五大变化:1、增加审定项目,2、简化审定流程,3、提高审定门槛,4、强化退出机制,5、开通绿色通道。总体而言新《办法》的实施将使审定标准提高、流程简化、过程和结果更加透明,行业会更加规范有序,品种权保护加强和绿色通道开通,尤其有利于具有自主研发创新能力的龙头企业,未来品种优势会更加明显。
        增加审定项目:增加了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DUS测试)、DNA指纹检测和转基因检测。其中DUS测试是根据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试验结果,判定测试品种是否属于新品种,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可靠的判定依据,DNA指纹检测也是用于品种鉴定和保护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共同强化了对品种原创性的要求,过去在已有品种基础上做简单改良的方式将不再适用(目前大量品种都是这种方式出来的,原创性不足,因此也导致多年未能出现突破性品种),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育种研发积极性的提高。要求转基因检测一方面是对现有制度的严格执行,另一方面也为未来政策放开做了铺垫。
        简化审定流程:省审品种继续申请国审流程简化。新《办法》明确规定,已通过省审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两年数据,申请国审时可以免区试和生产试验。新规定使通过省级审定的优秀品种在其他区域审定的时间缩短2-3年,有利于一些表现优异的品种快速扩大审定范围,提高推广面积,尤其是对一些刚刚通过省级审定,广适性好、推广潜力大的玉米品种有利。比如登海618,去年刚通过山东省审定,而且在春玉米区域有非常好的表现,未来在春玉米区域审定和推广有望加速。
        提高审定门槛:对照品种的选择与时俱进,更加科学合理。新《办法》规定,区试、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过去审定品种太多(每年几十个国审,几百个省审),导致市场散而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审定的对照品种老化,很多品种审定时的对照品种是七八年甚至十几年前的品种,对比的标准太低,这在水稻上尤其明显。新规定更加严格而且科学合理的要求对照品种,意味着审定门槛提高,有利于减少品种数量,改善市场竞争环境,防止套牌泛滥(很多套牌种子就是随便弄一个审定号然后装上其他品种销售)。此外,初审还增加了不少于60日的公示期,使审定过程和结果更加透明。
        强化退出机制:过时、退化或有严重问题的品种将依法退出市场。新《办法》规定,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的、种性严重退化的、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的品种必须退出市场,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虽然旧版《办法》也有退出机制,但基本上落实不到位,新办法里将品种退出作为单独一章重点强调,将来会严格执行,老品种加快退出也给新品种留下更大增长空间。
        开通绿色通道: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享有更大自主权。新《办法》规定,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试验条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要求。这项规定明确了对育繁推一体化的龙头企业逐渐放开“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的大方向,但在具体如何操作上暂时还没有详细阐述,未来细则还需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布,政策趋势是将品种试验过程中的自主权逐渐下放到企业,研发能力强的大企业未来在品种审定中将有更大的优势。